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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Note: Our office is on a secured floor. Please call us when you arrive.
Parking: There is plenty of free parking within easy walking distance of our office.
下述服务条款(下称“条款”)不仅适用于您可能委托我们处理的任何现有事项,亦适用于在本事务所 (Steven A. Hemmat P.S.) 提供服务期间,本事务所明确同意为您和/或您的关联方(若未与关联方另行签署协议)代理的任何未来事项。
若您通过签署《代理协议》(另行签订)的方式委托我们,则本条款即为我们双方就本事务所将提供的服务所达成的共识。如果您对本条款的规定有任何疑问,本事务所欢迎您垂询。
您有权且本事务所也鼓励您在同意本条款前,就本条款的内容咨询独立的法律顾问。在我们合作期间,您亦可随时咨询独立的法律顾问。您一旦选用我方服务,即视为同意下文所载全部条款,包括本条款中有关利益冲突的披露及同意事项。和我们签订合同,即表示您已就本条款内容咨询独立法律顾问,或您自愿选择不咨询独立法律顾问。
本节条款自本律师事务所收到您签署完毕的委托代理协议(另行签署)并收讫全额信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此外,本条款亦通过援引方式并入您的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条款适用:
1. 条款与条件之并入。本条款与条件会并入到您的委托代理协议中(另行签署)。
2. 本律师事务所的职责与您的职责。本所的职责为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并根据法律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所将尽力向您告知所代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回复您的询问。您同意向本所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积极配合并及时告知可能影响相关事务处理进展的任何情况,并及时根据本所开具的发票付款。此外,您还有责任告知本所,由本所起草、收到和发送给您供您审阅和确认的任何文件是否符合您所坚持的主要原则、整体策略或其他预期。
3. 律师费及计费方式。本所的专业服务费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律师实际工作时长、执业经验、案件难易程度及为客户取得的办案结果。本所的专业服务费通常按专业人员实际工作小时数乘以其小时费率计收。
本所的小时费率或收费结构以及其他服务费用可能会不时调整。若上述费率发生调整,相关变更将体现在您的下一份账单中。如您对费率调整存有任何异议,请及时与我方沟通。
本所将就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工作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会议及会谈(包括准备及参与);起草和审阅函件及其他文件;查阅法律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库检索);出庭及其他出席事项(包括相关准备工作);与出庭、与对方律师、证人及其他与您事项相关人员会面所需的必要差旅;证据准备工作(包括电子文件管理);以及电话沟通(包括与您及其他律师或相关人员的通话)。
负责您相关事项的法律人员,可能需要就您的事项彼此联系以进行内部沟通。当确有需要进行内部沟通时,每位参与人员都可以就其实际投入的时间收取相应费用。同样,如本所超过一名法律人员出席会议、庭审或其他诉讼程序,每位人员均可就其所投入的时间收取费用;但本所将始终审慎决定派遣人员的人数。当本所人员为处理您的事务而出差时,无论该差旅为本地出行还是外地出行,本所都将按往返路程对差旅时间计费。
4. 本事务所不承接的服务(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a) 保险咨询。
本所不也无法就此发表法律意见,但您可能为相关保险单项下的受益人。该等保险可能就您委托本所处理的相关事宜,为您提供抗辩保护,或替您承担您对第三方的责任,或补偿您所遭受的损失。本所建议您就该等保险是否承保之事宜,咨询您的保险专业顾问。除非委托代理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所没有责任就任何保险相关事宜(包括您的某一保险是否承保)提供任何代理服务。
b) 判决后义务。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判决且本所为您胜诉,则本所仅承担您书面提出并经本所书面同意的判决后义务,您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报酬。这些义务包括记录判决摘要、提交判决留置权以及将判决续期列入日程。
c) 结案后事项。
除非您另行书面提出要求,否则本所没有义务为您的案件留意续期日期、通知、年度维护或权利完善期限或其他类似截止日期。
d) 税务咨询。
律师费和诉讼可能对税务产生影响。除非您的代理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本所无义务且未被委托提供税务咨询或法律意见。
e) 不包含上诉代理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会提起上诉。除非您的《法律服务代理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事务所没有义务、亦未被聘请提供上诉代理服务。
5. 代理关系终止后的义务。本所终止案件代理后,不再负有告知您该案件后续相关进展或法律变更之义务。
6. 本所将向您收取的支出项目和其他费用。在向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所可能会产生各种费用和开支。您应预付所有开支。本所收取的费用及支出项目包括:立案登记费、法庭记录费、文件邮寄及送达费、停车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必要差旅费用、非例行复印扫描费、大宗邮寄费、调解费及其他专业服务费、文件数据库制作、处理与管理费用、电子文档存储费及其他同类合理费用。费用和开支还可能包括专家证人费、产权保险费、顾问和调查员费以及为您处理事务而实际支付的类似费用。
7. 无需预付律师费。本所通常不要求您预付律师费。但本所保留根据代理期限不时要求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的权利。如果在代理过程中,本所要求您预付律师费或保证金作为继续代理的条件(例如在某事项的庭审中代理您),而您未同意及时支付,本所将有权终止对您的代理。
8. 账单。本所将每周向您发送账单,其中会列明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已从任何预付款中扣除的金额,以及当前应付金额。本所可根据要求在账单中提供不同程度的详细信息,包括在当前计费周期内处理您案件的法律人员及其当前的咨询服务小时费率,以及每位处理您案件的人员所花费的时间和应收取的费用。
9. 本所通常每周发送一次账单,若单周无费用或费用极低,可与下周合并出具。每份账单在收到后应立即支付,最迟不得晚于本所发出后三日。如您对任何账单有疑问,请立即通过 [email protected] 与本所联系,以便本所及时解决任何错误或您可能存在的任何问题。
10. 若发生账单争议,您同意在账单发出后的三个日历日内支付所有无争议款项。凡逾期未付款项,自到期日起三日内仍未支付的,本所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按以下两者中较低者计收滞纳金:(i) 年利率 12%,按月复利计算,或 (ii) 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即使本所向您开具的任何账单中未体现该等滞纳金,亦不应视为本所放弃此权利。如存在任何未结账单逾期超过三个日历日,本所亦保留随时暂停后续工作的权利。
如您未按照本条款或您的代理协议支付未结账单,即表示您同意本所可在已代表您出庭的任何法律诉讼中撤回作为您代理律师的身份。此外,您同意承担与本所退出代理相关的任何费用(如适用)。
若您选择以现金支付法律顾问费、保证金或任何未结账单,本所将依据美国国税局之规定,对超过法定限额的现金收款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含您的身份信息、税务信息及付款金额。
10A. 可选择 Affirm 提供的第三方融资服务。
i. 客户可以选择通过本事务所的支付平台,使用由 Affirm 或其贷款合作方提供的“延期付款”融资方案来支付律师费、诉讼及相关费用、预付款、保证金或应付给本事务所的其他款项。该融资服务完全依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构成了客户与 Affirm 之间的独立协议。
ii. 本事务所与 Affirm 的唯一交集仅在于我们的客户在付款时可以通过其支付处理平台选择融资服务。如果客户选择融资,本事务所可能需要就该笔交易支付相关的手续费。任何此类手续费均由本事务所单独承担,不会增加向客户收取的律师费、费用或其他收费金额。本事务所使用提供融资服务的支付平台,既不会影响本事务所独立的专业判断,亦不会影响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或质量。
iii. 如果客户获得批准并选择使用融资服务,资金将通过支付平台拨付至本事务所,客户也同意根据其与 Affirm 另行签署的协议条款向 Affirm 履行偿还义务。审批决定、信用额度、利率、还款计划、费用、违约罚金、征信报告政策及所有其他融资条款,均完全由 Affirm 和/或其贷款合作方全权决定。本事务所不控制、不协调、不干预也不修改任何融资条款,且不保证融资申请必定获得批准。
iv. 支付平台可能会通知本事务所客户是否已申请融资、融资是否获得批准以及资金是否已成功拨付。除非由客户直接提供,否则本事务所不会收到客户完整的融资条款细则。
v. 融资服务可允许客户在无需预先全额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受代理。客户确认并知悉,融资可能会产生利息、融资费用、其他手续费、对征信报告产生影响或涉及其他义务。本事务所接受的其他可选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借记卡、信用卡、银行本票、电子支付及其他经批准的支付方式。客户亦可自主选择通过任何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贷款机构申请融资。
vi. 本事务所不会因客户选择使用融资服务而收取更高的律师费。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均保持不变。
vii. 除非为了处理付款、遵守适用法律,或依据适用的执业伦理规范另行获准之合理必要情形,否则本事务所不会向 Affirm 或支付平台披露客户的保密信息。
viii. 如果应退还费用,本事务所将通过相应的支付平台办理退款。该退款对客户融资余额或还款义务产生的任何影响,均完全按照客户与 Affirm 签订的协议处理。客户对 Affirm 承担的义务独立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涉及 Affirm 的任何还款争议、逾期付款或违约,均不会修改本事务所在本条款项下的权利、职责或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估算。通常,很难确切预测任何特定任务或事项实际可能产生的法律费用、开支或所需时间。但如您提出请求,本所可向您提供完成某项任务或事项的法律费用、开支及/或所需时间的估算,但该等数字仅为估算值,并不保证实际费用、开支或所需时间与估算金额相同或在估算范围内。
12. 免责声明。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对本所代表您处理的任何事项的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本所就案件可能取得的结果、处理时限及相关费用所作出的说明仅为本所观点陈述。
13. 解除代理、撤回与终止。
a) 您可随时解除本所的代理,本所亦有权随时终止对您的代理,但双方都须遵守任何必要的法院批准程序。本所撤回代理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您违反本条款、未按时支付本所账单、拒绝与本所合作或在重大事项上不遵循本所建议,或本所继续代理您将违法或违反道德标准。此外,客户同意始终以礼貌、尊重、及时回复且专业的态度与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b) 当本所完成最后一项待处理事务的服务后,对您作为现有客户的代理关系将立即终止。在本所完成此前委托事项并终止服务后,若您另行提出代理请求且本所予以同意,该等代理将构成新的委托关系,但仍受您方委托代理协议及本条款约束。
c) 当本所服务结束时,所有未付款项应立即支付结清。在本所服务结束后,如您书面提出请求,本所将在从您剩余的预付款或保证金中扣除您应支付的金额后,将您的文件以及您的资金或财产交还给您。本所在代理过程中付出的心血,属于并将始终是本所的财产。委托终止后,本所将向您移交本案中提交的全部诉讼文书、费用票据副本及本所保管的相关证据材料。
d) 与您和其他客户的利益冲突。如果本所不再代理您,而且本所在代理您期间未从您处获得阻碍代理另一客户的保密信息,那么本所与您的代理关系不应阻止本所接手为任何现有或未来客户处理对您不利的索赔。此外,如果本所同时代理他人的事项与我们代理您的事项无关,且您的隐私与权利受到保障,那么本所受雇代理您不应阻止本所同时代理目前与您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方,也不应阻止同时代理同样与该等当事方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最后,本所对您的代理不应阻止本所代理与您的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方(如适用),亦不应阻止您代理与本所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方(如适用)。
14. 留置权。您同意本条款,即视为授予本所留置权,以保证清偿本所依据本条款提供代理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支出。该留置权适用于您通过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和解或其他途径所获得的全部追偿款项,以及您依法享有的其他资金。该留置权对您的不利之处在于,如果您与本所就本所的费用和开支产生争议,该争议可能导致您延迟收到有争议的那部分资金。在同意本条款前,您可以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15. 争议解决。我们认为,任何因我们的法律服务(包括收费)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或分歧,都可以通过我们之间的讨论或调解,以双方都满意的方式解决。
a) 争议仲裁。如我们无法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凡因您的代理协议或本条款、我们之间关系、所提供服务,或所收取律师费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所谓专业失职、疏忽、错误或遗漏、违约、违反受托责任、欺诈,或任何侵权或法律依据提出的索赔)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至华盛顿州,由双方共同认可的退休法官或大法官主持,并通过 Judicial Dispute Resolution (“JDR”)(这是一家私人调解与仲裁机构),依据其仲裁规则与程序(“JDR 规则”)进行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若在仲裁启动后十五日内未能就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司法争议解决规则》选定仲裁员。仲裁员的任何裁决均可让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确认,随后的判决可像民事诉讼判决一样予以强制执行。
b) 仲裁保密。仲裁程序及裁决应在我们之间严格保密,除了双方各自代表有必要知道外,除非在准备和进行实体听证、向法院提交临时禁令申请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确认听证或申请撤销裁决时,或在根据已确认裁决执行判决的程序中有必要披露,否则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
c) 放弃陪审团审判/上诉。您同意按照前文约定将我们之间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即表示您确认放弃您享有的由法院非退休法官或陪审团审理并裁决此类争议的权利。此外,对仲裁裁决的上诉范围比对法院判决的上诉范围更小,且证据开示的范围通常也窄于法院所允许的范围。若您对这些条款中所述的仲裁协议的意义有任何疑问,您应咨询与本所无隶属关系的独立律师。
d) 仲裁管辖权。仲裁程序受《联邦仲裁法》(9 U.S.C. § 1 及以下条文)的约束,只有仲裁所涉实体争议才应根据华盛顿州实体法予以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仅仲裁员而非联邦及州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权,因此有权审理对本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的解释、适用性、可执行性、成立所持有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哪些请求事项属于仲裁范围,以及本仲裁协议全部或任何部分是否不可执行、可撤销或无效。
e) 华盛顿法律适用。若任何一方就本条款约定事项或本所代理服务相关事宜提起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双方同意均将在华盛顿州提出,且本条款及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受华盛顿州实体法约束。
16. 文件保存。本所将在为您积极处理特定案件期间以及处理完毕后的五年内,为您保存该案件的文件和文档。本所有权在五年后或本所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更长时间之后销毁您的档案,而无须通知您。本所会定期清理已结案件的文件和记录。当然,您可以在销毁之前随时要求取回您的文件或文档,我们会立即按照您的指示将其归还给您或其他人。
17. 本所可就部分通话进行录音并速记部分通信内容,旨在保障服务质量及完善工作记录。这些录音或速记绝不会与第三方分享,但州法律要求的情况除外。与我们合作,即表示您同意我们对与您的通信进行录音和速记。
18. 收费通知。请查阅您账单底部的内容,以获取最新的收费信息及最新公告。
19. 持续义务。您知悉并同意,本条款可能不定期变更,且无需向您发出通知。
20. 如需让本所任何成员就您与本所合作的事务(无论在代理期间或之后)作证,您同意按本所小时费率支付我们因准备及提供该等证词所花费的时间。请注意,将您的法律团队作为证人可能导致自动放弃特权和隐私权。
21. 除非另行提供了利益冲突同意书,否则本条款、本所的《在线使用及隐私政策》以及您的代理协议确立了关于本所应该如何与您沟通和代理您的全部条款。
22. 语言冲突;主导版本。本条款、任何《代理协议》、附录及所有相关文件均以英文起草。本事务所提供的任何翻译版本仅为方便阅读和参考之用。如果英文版本与本事务所提供的任何翻译版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不一致、遗漏、歧义、冲突或解释上的不同,应以英文版本为准。客户确认并同意,英文版本构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